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申报指南(2023年度第二批)_争议解决_小九体育直播nba在线观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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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申报指南(2023年度第二批)

来源:争议解决    发布时间:2023-10-05 23:05:53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7号)(以下简称《支持办法》),为做好2023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营团队以及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机构最重要的包含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组织、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合规等专业服务机构。

  “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范围为前海合作区全域。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营团队以及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

  (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作;

  (二)申请前已经在前海合作区购买办公场所或者租赁15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

  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的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事项的,不受第(二)项规定的办公场所条件限制。

  实施办法规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实施办法规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

  按照截止申报时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支持20万元

  每个项目一次性申请20万元高端法律服务支持,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可以给予40万元支持

  按该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3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申请人获得此项支持累计不超过2年。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合规等机构落户支持

  对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经营所得8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的落户支持

  对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经营所得1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落户支持

  实施办法印发前已经申领过前海落户补贴、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的落户支持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两年以上、上一年度经营所得15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经营所得较前一年度增长5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增长支持

  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上一年度经营所得500万以上3亿以下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团队支持

  按年度给予经营团队1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贡献支持。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万元。

  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上一年度经营所得3亿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团队支持

  (一)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分所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计算。

  (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及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深代表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50%计算。

  (三)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驻前海代表机构、国际法律组织以及深港合作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30%计算。

  (四)民办非企业等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30%计算。

  1.2023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专项资金申请表;

  2.2023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1)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业务主管部门出示的信用证明,或者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考核的证明材料(盖章);

  (4)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最新月份租金发票,如申报截止日前处于免租期没办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住宿产权证明,但申请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支持的除外;

  (5)申报时上一个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

  (1)境外联营方律师事务所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

  (2)境内联营方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境外联营方律师事务所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

  (2)境外律师事务所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

  (4)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事物的规模、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盖公章)。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事物的规模、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经营事物的规模、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原件盖公章)。

  (2)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所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粤港(澳)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证明任一证明;

  (5)证明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1年内到访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至少2次或3个月以上的出入境记录、交通记录等证明材料;

  (6)开展至少2次诉讼业务或2次非诉讼业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业务合同关键页(包含合同小组成员信息)及别的业务案件相关材料。

  (1)为涉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的证明材料,包括案件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总结、作出突出贡献或挽回重大权益的过程介绍)、业务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签订双方主体、服务内容等);

  (2)该法律项目被司法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表彰函件等)。

  (2)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所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粤港(澳)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任一证明;

  (5)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的证明材料(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6)港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在内地受聘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个税缴纳证明。

  (4)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支持的,还应当提交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上年度在深圳市的营业收入统计数据(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需为带水印的文件)。

  (2)经营小组成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与申请单位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与申请单位所属关系的证明文件、执业证复印件(盖公章)及在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1)若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若为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经广东省司法厅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③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经营事物的规模、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5)对业务用房需求的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设立宗旨、经营事物的规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人数、运营情况、申请的用房需求面积及用途描述等)。

  2.审计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90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经补充符合标准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真实的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

  (三)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五)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本申报指南相关的支持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pdf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