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一次性讲清楚_争议解决_小九体育直播nba在线观看下载

争议解决

关于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一次性讲清楚

来源:争议解决    发布时间:2023-12-25 17:12:43

  通俗易懂的说,就是先收取一定的基础费用,如果赢了官司再按判决金额或回款的比例收取风险代理费用,如果输了官司则不再收取。如果基础费用也不收的话,则称之为

  风险代理的目标不止于判决确认的金额或实际回款,还可以是协商的其他目标,比如成功立案受理,冻结到有效资产等等,比较严谨的定义可以借鉴已经被废止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的定义: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够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1月2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下列类型的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这里的“群体性诉讼”没有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采用了民事诉讼法中集体代表诉讼的数字,即十个人及以上的诉讼为“群体性诉讼”。

  2006年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曾明确规定婚姻继承案件允许进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是2021年11月28的《意见》出台之后,该案件类型不再允许风险代理。可能是考虑到继承案件中,经常涉及到老人孩子等。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这几类案件和婚姻继承案件一样,也是新增明确禁止的。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以往曾发生过风险代理收费过高引发社会舆情的事件。如果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支付一般代理的律师费有困难的,建议考虑申请法律援助,合乎条件的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律师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之所以律师的代理合同会有这样的约定,是担心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和解,而自愿降低了可以从判决取得的金额,也就是降低了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但是这样的约定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利,有不合理的地方。从平衡双方利益的方面出发,建议当事人和律师在委托代理时尽可能就此类情形进行公平合理的协商。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根据一定的固定金额收费,也可根据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即“标的额”的特殊的比例收费。在《意见》出台之前,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不允许超出合同标的金额的30%,《意见》出台之后,这个限制比例大幅减小。风险代理所有的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允许超出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允许超出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允许超出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允许超出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允许超出标的额的6%。

  注意上面金额的比例限制是风险代理的所有的环节合计,不是约定一次风险代理的比例限制,而且是分段计算的(最终实际比例应该限制在6%到18%之间);另外,律师还不得另外收取办案费、手续费等其他名目的费用,这些变相收费同样计算到风险代理费用的限制中。

  如果当事人经济很难,或者因对案件的胜诉不抱多大希望而不愿意支付基础费用,有时可以找律所,协商以零基础费用的方式来进行全风险代理。在以前,为保障律所的利润,全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往往比较高,经常直接按30%收取,有的违规甚至更高。但是《意见》出台之后,最高比例限制在18%以内,如果案件金额不大,前期律所要先行支出交通、差旅、打印联系、人力成本等等各项杂费,再花时间精力去处理一个可能胜诉不大的案件,就会很不值得,即使能最终成功可能也赚不了多少钱。所以《意见》出台之后,全风险代理其实已无以前那么大的存在空间。

  现在网上各种法律服务平台经常以不用支付前期费用、全风险代理作为营销的噱头,多少是有点低价恶性竞争的味道,是不是值得委托呢?虽说这种平台不一定违规或代理工作不行,但想一想一些电子商务平台“9.9包邮”的现象就应当能大体想象。毕竟法律服务也是一种无形商品,一分钱一分货。

  无论是《意见》还是以前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充其量只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违反这两个规定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限制,理论上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不应该认定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但是从以往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还是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等为理由,认定违反了风险代理收费限制的代理合同无效。因此,超出限制部分的风险代理费不被法院支持,未超过限制的部分则还是有效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此外,律师的代理合同违反了风险代理收费限制的话,还可能因此受到律师协会的惩处,所以风险代理应当谨慎。但话说回来,最高法院的这个认定还是有一定争议的,假如没有起码的契约精神,律师和当事人彼此不信任,能办理好案件吗?

  最后说明一点,本文章主要是根据是前文提及的两个全国性规定,不排除各个地方对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有更细致或更严格的要求,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