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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区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专业婚姻律师成功开庭技巧指导免费方案案例

来源:争议解决    发布时间:2023-12-18 10:28:03

  原标题:南京建邺区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专业婚姻律师成功开庭技巧指导免费方案案例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性格不合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法院立案--法院公告送达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5月18日

  4、对方曾经在诉讼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手机号(证明对方系恶意回避诉讼,不属于下落不明)

  另外我方考虑到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意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6000元抚养费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戈平乐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儿子C由被告抚养(因孩子一直在被告处);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子C,于2012年协议离婚。后考虑孩子太小,又复婚,但因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告在2018年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至今,矛盾巨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至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C, 2012年原被告协议离婚,随后于同年复婚, 2018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2018)苏0105民初号,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自2016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本市栖霞区,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于2018年10月将该案裁定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称栖霞法院)审理。案号为(2018)苏0113民初7028号,后经审理于2018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7月原告诉至栖霞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2018)苏0113民初号,后法院多次电联被告但均无人接听,遂于9月找原告谈话,原告称已很久未联系被告,并称因孩子在南外仙林上学,故被告与孩子租住在栖霞区。该院遂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因同样联系不上被告,就进行了公告送达,到期后又逢疫情无法开庭,又再次公告送达。

  庭审中,原告称因其长期在外省工作,孩子随被告在南京生活,故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愿意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多加沟通,修补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丈夫妻子的关系继续恶化。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因原告在外省工作,孩子一直随被告在南京生活,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且愿意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丈夫妻子的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查清,故对该问题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原被告之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C年满18周岁时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一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第二层,挖掘离婚真正的原因,同时通过法律手段针对对方在婚内错误予以否定性的评价。

  第三种,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对于无过错方,适当进行照顾和补偿,最终体现在多争取利益,多分得财产。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