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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全国各地律师收费标准哪家强?看着一篇就够了!

来源:争议解决    发布时间:2023-12-02 14:45:37

  并列第一,为500元;辽宁第二,为300元;广东200元排在第三序列,与上海持平,比北京高出100元,与排在第一的城市收费少300元(1.5倍)。收费标准最低的城市为陕西,仅50元,与排名第一的收费金额差距为10倍。

  “最高收费”中,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为:广东征求意见稿5000元,山东4000,其余大部分城市排在第三即3000元档次;福建最高收费排名最后,仅1200元;从平均值来看,广东征求意见稿位居傍首,比相比来说较高的山东2100元还高500元,平均值最低的仍为福建,为650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真实的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按所涉财产标的额的0.5%-1%收费,但最低不能低于500元。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上浮不超过2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财产标的的4%-9%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的2.5%收费,但最低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2、担任大规模的公司法律顾问,200,000元-500,000元/年,上浮不限。

  3、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上浮不限。

  4、担任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5、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50,000元/年,上浮不限。

  (八)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正常的情况下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议。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

  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指导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律师事务所也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嫌疑犯、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能够准确的通过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一、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规定收费,从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

  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另外的费用(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6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六)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允许超出前述最高标准的5倍。

  (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在做的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为指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4〕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律师担任下列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律师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9〕68号)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代理以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200~4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一)非诉讼业务是指除诉讼、仲裁业务之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重组、转让、改制、破产、解散、清算、融资、上市、移民、资产监管、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律论证、法律培训、主持调解、律师见证、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文件、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代办其他事务等。

  (二)非诉讼业务可以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小时,按照律师每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收费金额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是指根据服务项目的标的额,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的收费方式。

  (三)计时收费的,可采用固定金额和据实结算两种方式。固定金额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的预计时间和每小时价格,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律师费金额。据实结算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法律服务每小时价格,根据服务过程实际使用的有效时间,据实计算律师费金额。据实结算可以在服务结束后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据实结算的,律师事务所可要求委托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四)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公示律师每小时的收费价格,具体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服务水平、经验、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法律风险等因素,在200元至4000元之间确定,具体收费价格与委托人商定。律师服务有效上班时间是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时间,律师的培训、学习、法律服务合同签署等不计入有效时间。律师服务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计,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律师办理业务在途时间减半计时。计时收费中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时,律师费分别计算。

  (六)计件收费,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收费与标的额关系等因素,对第(五)项的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不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最低10万元,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重大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计时或计件方式另行收费。

  (八)律师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按照本意见执行。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除法律法规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可按每小时收费100-1000元标准收取咨询费或按300-5000元/件收取咨询费。计时收费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参照业务的重大及复杂程度、案件的疑难程度及风险,结合律师实际消耗的工作时间与当事人协商收取专项或年度法律服务费用,其中每小时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收费标准。

  律师提供法律培训业务收费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业务收费的两倍,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可以根据法律业务的实际情况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1、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零收费或低于本收费指引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或参与各类法律事务采购、投标、比选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承接法律援助业务。

  2、本指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并报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备案。

  4、本指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6000-60000元,其中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均视为一个独立阶段,按本项规定的标准收费。

  3.嫌疑犯、被告人同时涉嫌触犯二个以上(含本数)罪名或者二起以上(含本数)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数量或犯罪事实起数分别计件收取律师服务费。

  4.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1)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级以上(含省级)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

  (5)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收费标准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能够准确的通过诉讼标的额,在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

  3.上述第1、2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曾代理仲裁又代理一审的,一审阶段维持仲裁阶段收费标准不变;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者曾代理一审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者确定再审的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可以酌减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三)代理公民请求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按群体一方当事人的数量实行计件收费,每人收费标准为1000-20000元/件。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按群体一方当事人的数量实行计件收费,每人收费标准为在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

  3.在群体性民事诉讼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发群体性刑事诉讼案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独立计收刑事诉讼案件部分的律师服务费用;

  4.上述1、2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另行收费。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第(二)类案件,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