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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啥也能认定工伤?

来源:小九直播nba免费观看下载    发布时间:2023-12-30 20:43:35

  2021年9月,某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劳务,后张某承包部分木工工作。

  2022年3月16日,王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确认其与工程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

  2022年8月24日,当地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向工程公司和王某送达,后工程公司认为其与王某,从未建立劳动关系,也没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服当地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遂将当地人社部门和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受害职工与工伤责任主体之间有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备前提之一,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具体到本案中,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进行实施工程,而王某系张某聘用的职工,且王某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故在此前提下,当地人社部门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依程序并调查核实后认定王某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工程公司要求撤销该认定书的理由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请。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另行雇佣劳动者进行实施工程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普遍,这些雇佣的劳动者与建筑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有可能会出现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此时法律和法规对正常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违法发包的建筑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有关部门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使其能够享受工伤待遇,既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是坚持为人民司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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