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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网站免费阅读重大财经新闻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

来源:小九体育直播在线观看    发布时间:2023-10-28 20:54: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情况未在“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截至本报告期末,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8,9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2%。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纯利润是: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纯利润是: 0 元。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0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线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在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为逐步优化新能源板块业务结构和电站资产结构,降低应收账款中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将3个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安徽电投新拓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价为26,560.34万元;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湖北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仙桃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电投新农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价为15,000.00万元。上述转让涉及部分公司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力支持主业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策略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的出售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别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1、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为逐步优化新能源板块业务结构和电站资产结构,降低应收账款中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将3个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安徽电投新拓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价为26,560.34万元;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湖北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仙桃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电投新农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价为15,000.00万元。上述转让涉及部分公司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23-55)。

  鉴于上述议案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23年11月13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林洋”)拟将其持有的3个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安徽电投新拓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投新拓”),股权转让对价为26,560.34万元(以下简称“交易一”);全资下属公司湖北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林洋”)拟将全资子公司仙桃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林洋”)100%股权转让给中电投新农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农创”),股权转让对价为15,000.00万元(以下简称“交易二”)。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林洋拟将其持有的颍上永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颍上华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颍上华盛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3个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安徽电投新拓,股权转让对价为26,560.34万元;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湖北林洋拟将全资子公司仙桃林洋100%股权转让给中电农创,股权转让对价为15,000.00万元。仙桃林洋的全资子公司包括仙桃永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市耀洋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仙桃盈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称“项目公司”。本次转让涉及部分公司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

  本次交易一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31日,标的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账面值合计为24,697.03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价估计价格合计为26,879.44万元,增值额合计为2,182.41万元,增值率为8.84%。结合目标的真实的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目标公司的转让价格合计为26,560.34万元。本次交易作价略低于评估值,主要系标的资产存在光伏发电应收补贴到位时间较长等客观因素,交易价格系双方基于评估值通过商业谈判确定。

  本次交易二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7月31日,仙桃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总资产账面值16,098.36万元,总负债账面值1,100.00万元,净资产账面值14,998.36万元。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总资产评估值16,993.56万元,总负债评估值1,100.0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15,893.56万元,较账面净资产评估增值895.20万元,增值率为5.97%。结合目标公司的真实的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目标公司的转让价格为15,000.00万元。本次交易价格系双方基于评估值通过商业谈判协商确定。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的下属子公司以及出售比例如下:山东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扬中市阜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扬州林洋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肥华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长丰吉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肥西绿辉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肥盛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肥东县金润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阜阳华明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肥恒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肥东县永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肥慧天云网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肥吉田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肥福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界首市永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转让事项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不再纳入本次出售事项的累计计算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2023年8月26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98、临2023-45)。

  本次交易涉及部分公司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项目已完工结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 、2023年8月26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83、临2023-46)。

  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为逐步优化新能源板块业务结构和电站资产结构,降低应收账款中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林洋拟将3个子公司100%股权进行转让,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湖北林洋拟将其持有的仙桃林洋100%股权进行转让,交易涉及部分公司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流动性、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及竞争能力。本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另外的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策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公开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2016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143MW项目变更为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的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8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计划建设的“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20MW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泗洪县天岗湖乡36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该议案经2018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研发技术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一并变更为“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说明:“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为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研发技术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的变更项目。

  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部分约100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湖北和江苏地区的229MW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已经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研发技术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一并变更为“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说明:“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为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研发技术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的变更项目。

  公司已根据相关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300MW光伏发电项目”已全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3年9月30日,第二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2,795,927,049.08元,募集资金可使用金额为人民币1,030,878.43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1,030,878.43元。2023年上半年度实现的效益为5,828.10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2,685,123,680.49元,募集资金可使用金额为人民币475,140,836.07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475,140,836.07元,其中:打理财产的产品250,000,000.00元。2023年上半年度实现的效益为7,192.54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新兴能源研发技术;电力行业高效率节约能源研发技术;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股东: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0%,国家电投集团安徽电力有限公司持股2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园区管理服务;充电桩销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城市绿化管理;规划设计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电气安装服务;施工专业作业;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6%,新农创(北京)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股34%,北京新源振兴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持股30%。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电农创总资产84.05亿元,净资产25.18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04亿元,净利润1.01亿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电农创总资产116.65亿元,净资产32.92亿元,2023年1-6月营业收入3.76亿元,净利润1.19亿元。

  交易一标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林洋持有的颍上永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颍上华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颍上华盛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3个子公司100%股权。

  交易二标的为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湖北林洋持有的仙桃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发光二级管(LED)及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施安装(除专项许可)、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分布式电站设备研发、销售、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发光二级管(LED)及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电力设施安装(除专项许可)、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分布式电站设备研发、销售、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农业种植;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太阳能组件、太阳能设备和元器件销售;农作物、地产中药材、苗木种植、销售;畜禽饲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发光二极管(LED)及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施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分布式电站设备研发、销售、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标的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别的抵押、质押及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其他影响转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