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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一律师参加虚伪诉讼时隔3年仍被判刑(附判定书)

来源: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4-08 11:01:05

  说到律师执业危险,大多人会想到刑事辩解的危险,其实民事案子署理过程中相同存在被刑事追诉的或许,但这一危险却很少被提及。刑法修正案九规则了虚伪诉讼罪,加大了对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的惩办力度,律师应当分外留意,不要出为当事人出些“馊主意”,更不能以身试险。

  本期推送的事例中,律师帮忙托付人制作虚伪借单、虚伪银行流水,向法院提起虚伪诉讼,以期到达躲避债款的意图。三年后,律师及托付人均因虚伪诉讼罪被追查刑事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娟华,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虚伪诉讼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拘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祖阳,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虚伪诉讼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蒋冬慧,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虚伪诉讼罪被取保候审。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娟华、蒋冬慧、林祖阳犯虚伪诉讼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295号刑事判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娟华、林祖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理上诉状,讯问了上诉人郑娟华、林祖阳,以为本案不归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子,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确定,被告人郑娟华某与别人民事纠纷,其房产被法院查封,为拯救其经济损失,经被告人林祖阳授意,被告人郑娟华在被告人蒋冬慧的帮忙下,屡次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再转账的方法,构成被告人郑娟华向被告人蒋冬慧告贷人民币112万元的银行流水,并出具了被告人郑娟华向蒋冬慧告贷人民币130万元的虚伪借单,虚拟被告人郑娟华向被告人蒋冬慧告贷人民币130万元的现实。2013年12月,被告人蒋冬慧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娟华返还上述告贷及利息,被告人林祖阳担任了被告人郑娟华该民事案子的托付署理人,收取署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2014年3月2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鼓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蒋冬慧、郑娟华承认两边之间的告贷金额为人民币129.9万元,并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2014年7月9日,被告人蒋冬慧以被告人郑娟华拒不履行收效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法院恳求强制履行。2016年5月5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做出《履行款分配计划告诉》,承认经评价拍卖被告人郑娟华相关房产,被告人蒋冬慧可参加分配履行款金额为人民币376512.05元,后因检察机关介入查询,被告人蒋冬慧未能实践收取到上述履行款。

  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蒋冬慧帮忙公安机关捕获被告人郑娟华。2016年10月17日、10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告诉,被告人蒋冬慧、林祖阳分别到鼓楼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承受查询。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祖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原判确定上述现实,有侦办机关出具的到案通过、捕获通过,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蒋冬慧涉嫌虚伪诉讼一案的状况阐明,被告人蒋冬慧、郑娟华的建设银行买卖流水明细,借单,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强制履行恳求书、法院履行款分配计划告诉、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承受郑娟华托付为其与蒋冬慧民事诉讼托付署理手续及诉讼文书,证人吴某、游某1证言和被告人郑娟华、蒋冬慧、林祖阳的供述等根据证明。

  原判以为,被告人郑娟华、蒋冬慧、林祖阳以伪造的现实提起民事诉讼,波折司法次序并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伪诉讼罪。被告人郑娟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可依法予以从轻处分。被告人蒋冬慧、林祖阳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分。被告人蒋冬慧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具有建功体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分。据此,作出判定:一、被告人郑娟华犯虚伪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蒋冬慧犯虚伪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林祖阳犯虚伪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林祖阳所退赃物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林祖阳上诉称:1.其参加的虚伪诉讼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收效之前,不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追查其刑事责任。2.原判量刑太重,恳求革除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原判确定上诉人郑娟华、林祖阳、原审被告人蒋冬慧的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据以确定的首要根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根据之间可以彼此印证,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上诉人郑娟华、林祖阳、原审被告人蒋冬慧以伪造的现实提起民事诉讼,波折司法次序并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伪诉讼罪。上诉人郑娟华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予以从轻处分。上诉人林祖阳、原审被告人蒋冬慧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分。原审被告人蒋冬慧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具有建功体现,予以从轻处分。关于上诉人郑娟华恳求从轻处分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现已最大极限地考虑上诉人郑娟华的违法现实、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起伏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郑娟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用。关于上诉人林祖阳提出其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不该以刑法修正案(九)追查其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首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履行程序的规则,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行为归于民事诉讼活动;其次,上诉人郑娟华、原审被告人蒋冬慧根据虚伪诉讼成果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行为连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刻即2015年11月1日之后,其行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则科罪处分;再次,上诉人林祖阳与上诉人郑娟华、原审被告人蒋冬慧以伪造的现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共同违法,该违法的行为、结果连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追查上诉人林祖阳的刑事责任。因而,上诉人林祖阳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上诉人林祖阳恳求革除刑事处分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林祖阳尽管具有自首情节,但其身为执业律师,以伪造的现实提起民事诉讼,严峻波折司法审判履行活动,不符合革除刑事处分的条件,原判现已最大极限地考虑上诉人林祖阳的违法现实、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起伏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林祖阳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用。原判确定上诉人郑娟华、林祖阳、原审被告人蒋冬慧的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裁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