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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林长宇:完善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机制

来源: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3-21 18:28:04

  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首先要从立法方面细化离婚冷静期的适合使用的范围,针对不一样的情况的婚姻做到合理区分后再行适用,尊重婚姻家庭状态的差异性,做到冷静期制度与离婚法律程序的有机嵌入,实现离婚冷静期的弹性实施。“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离婚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现有简陋的立法规定是无法应对现实中多样的离婚情况的。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家庭生活无法继续、婚姻道路已走到尽头的情形,称之为“死亡婚姻”,与之相反的婚姻情况相对应的概念称之为“非死亡婚姻”。离婚冷静期的目标人群是冲动离婚与草率离婚的夫妻,立法目的是拯救已婚家庭因日常矛盾导致冲动离婚的“非死亡婚姻”。“非死亡婚姻”中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处于正常状态与完全破裂的中间地带,具有可被引导性。

  夫妻之间尚有一同生活的余地,只因一时冲动,情绪激动下做出的离婚决定,仍有挽回的可能。所以,“非死亡婚姻”应当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此期间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梳理引导,使其冷静下来,恢复理性思考,从而解决两口子之间的情感危机,使有裂缝的感情回归正常状态。而“死亡婚姻”中夫妻,因多种原因失去夫妻情感这一婚姻基石,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修补,剩下的只有互相伤害与憎恨指责,婚姻家庭也不再是温暖平静的避风港,反而变成了人生的束缚与枷锁。这种没有办法挽回走向死亡终点的婚姻,无需适用离婚冷静期。如果我们不对离婚类型加以甄别区分,全部“一刀切”适用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对“死亡婚姻”的当事人而言,将如前文所说,使冷静期变为“折磨期”、“虐待期”,只会延长当事人的痛苦时间。从长期的社会效果角度看,离婚冷静期的不区分适用也易引发离婚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该政策的推行。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经济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按照每个客户的详细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