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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来源: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2-12 07:50:09

  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律公示专栏市直各部门过后揭露行政法律决议文书

  经查明:2021年4月14日,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欧某某签定《托付协议》、《托付补充协议》,指使李振洋等律师担任纳贿案子嫌疑犯陈某某的辩护人,协议有效期至一审判决止。前述案子经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闽012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李振洋律师未经被告人陈某某赞同,撰写了《上诉状》并在落款签注“陈某某(李振洋代)”、“具体定见以被告人自己定见为准”,于2021年8月16日经过邮递方法提交闽侯县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就《上诉状》代签名等问题联络核实。李振洋律师在得悉状况后,既未活跃尽力合作法院的检查作业,也未自动撤回上诉状。

  以上现实有李振洋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中法建(2021)13号《司法主张书》及附件资料、台江区司法局《关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中建(2021)13号司法主张书的查询报告》及附件资料、《关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行贿罪、纳贿罪案辩护人提出司法主张事宜的状况阐明》、陈某某《状况阐明》复印件、李振洋与吴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欧某某托付协议及托付补充协议、《上诉状》、查询笔录、询问笔录等依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以为:李振洋律师未经当事人赞同,擅安闲《上诉状》上代当事人签字并提交法院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则。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则,决议给予李振洋律师如下行政处分:

  中止执业六个月。中止执业期限从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核算。李振洋应当自处分决议收效后至处分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台江区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