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捷捷微电: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来源: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2-06 04:10:50

  捷捷微电: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关于

  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YINGKELAWFIRM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28号天宝国能大厦3F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F20240205-001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或“本所”)接受江苏

  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微电”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捷

  捷微电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

  (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捷捷微电的如

  下保证:捷捷微电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中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不对捷捷微电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捷捷微电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并同意捷捷微电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捷捷微电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17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同

  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215

  人调整为21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262.15万股,预留授予数

  量不做调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日,同意向激励对象

  共计21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262.15万股。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合计21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2.15万股,授

  予价格为18.18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日,上市日为2020年12月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

  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4月20日办理完成。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

  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2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董事会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250股进行回

  购注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10月22日办理完成。

  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43,500股,

  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董事会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3,500股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

  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已于2022年5月6日办理完成。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董事会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500股进行

  回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

  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

  宜已于2022年5月6日办理完成。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5名激励对象,其中4名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1名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52,350股限制性股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对5名激励对象,其中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52,3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

  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10月18日办理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已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95,550股,回购价格为11.8873元/股。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95,5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

  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已于2023年1月12日办理完成。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共19,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对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9,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

  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7名激励对象,其中6名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18,000股限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对7名激励对象,其中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1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

  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6月21日办理完成。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4名激励对象,其中2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2名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2,725股限制性股票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对4名激励对象,其中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名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2,72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

  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7月25日办理完成。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共30,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对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30,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

  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3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25,462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25,46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

  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

  整、授予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本次激励计划中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其中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

  象因其他原因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8名首次授予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51,000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

  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

  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其中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

  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故不再具备激励条件,因此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规定,“若限制性股

  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捷捷微电股票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

  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

  议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3,926,250股,授予

  ,确定

  以2021年8月24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17.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23.7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

  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6元人民币现金,不送红股,

  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

  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1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6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调整后,2020年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

  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5元人民币现金,不送红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署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虞忠红】_________________

  【曹玉成】________________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捷捷微电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联的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