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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科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1-01 22:22:16

  中自科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企业来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关于制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等公告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企业来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不是满足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和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做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提请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2月29日召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4:30在成都市高

  新区古楠街88号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陈翠容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

  为:2023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

  件等有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82,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653,748股,占公司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与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同意50,236,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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